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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板有隐蔽瑕疵引纠纷签收单不能代表产品质量

发布时间:2018-04-08 08:05:24
  本报讯 (记者曾祥素)记者近日从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日审理了一起因货物存在隐蔽瑕疵,而供货方以收货方已签收为由,拒绝退货而引发的纠纷案。
 
    某机械公司与某商贸公司签订合同,向商贸公司购买钢板20块作为加工原料。付款后,商贸公司向机械公司提供了相应数量的钢板,机械公司出具了货物签收单。
 
    随后,机械公司在加工时,发现钢板电解后出现裂纹,严重不符合关于钢板的质量标准。机械公司要求退货遭拒。
 
    庭审中,商贸公司称,机械公司已经在签收单上签字,代表其认可钢板符合合同约定,且商贸公司出售钢板只保材质,不保机械性能。
 
    为查明事实真相,法院组织机械公司与商贸公司共同对诉争钢板进行现场电解。发现钢板经电解后确实出现裂纹,而根据《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热轧厚钢板和钢带》的标准(GB/T 3274-2007),钢板的表面不应有结疤、裂纹、折叠、夹杂、气泡和氧化铁皮压入等对使用有害的缺陷。因此,法院支持了机械公司的退货请求。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商贸公司向机械公司提供的钢板存在隐蔽瑕疵。所谓隐蔽瑕疵,是指买受方接收合同标的物之后,通过一般的常规检验不易被发现的瑕疵。标的物存在隐蔽瑕疵,一般需要经过实际使用甚至进行专业检验方能发现所存在的质量缺陷。本案中,机械公司收取钢板时,仅从钢板表面无法发现钢板存在质量瑕疵。商贸公司出售的钢板属于生产经营的原材料,不经进一步的生产加工,很难发现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经过法院现场勘验,商贸公司出售的钢板一经电解马上出现裂纹,显然不符合标准,属于不合格产品。
 
    法官提示,在实际生活中,出卖人在供货时,一般都会当场要求收货方签写签收单或者其他收货凭证。对于商品表面存在的瑕疵,收货方应在收货时对货物质量是否存在问题承担检验义务,如发现货物与合同不符,应及时向收货方反馈。《中国质量报》